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学生参加校内外实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产教科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职能。实践基地建设对于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践基地的类型
实践基地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
(一)校内实践基地:国家、省、市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如教学实验室、实训基地等。
(二)校外实践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的实践基地,如教学医院、教师发展学校等。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推进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高质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践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为学科专业建设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校内实践基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校级建制的公共实践基地共享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其它建制实践基地由所在二级学院管理。
第六条 实践基地管理人员、教师都是实践基地的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重视实践基地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逐步建成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第七条 按照“四新”建设要求,积极建设新文科实践基地。强化“引企入教”,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校企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工作。
第八条 校内实践基地建设执行项目管理,按照规划、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立项管理。
第九条 校内实践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讨论通过,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市级以上实践基地的建设与调整、撤并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学改革、学科和专业调整以及课程设置的变化,对重复、分散、技术落后、效益不高、管理不善的实践基地进行改革、整顿或撤并。
第十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按照能力与素质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开发设计实验实训项目;编写、完善实验实训教材、实验实训指导书等实践教学资料;制定实践教学规范和考核方法与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保质保量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践基地应积极承担校内其他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行实验室开放,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推进产教科教融合,更新、改革实践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践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综合知识应用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每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由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年末对实践基地工作情况及其建设成效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指导思想
(一)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要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功能,要把实习基地的建设与专业特色创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教师科研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起来。
(二)实践基地建设要以院(系)制订的专业发展规划为前提;以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基础,以合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基本原则
(一)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现培养目标、提高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实践基地应满足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各院(系)应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充实“产学研”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将实践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三)坚持“互惠互利,双方受益”的原则。利用实践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实践基地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进行人员技术培圳等;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效果。
(四)体现先进性、多样性的原则。校外实践基地应能体现行(企)业的产业结构典型性和综合性,具有区域代表性,能体现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校外实践基地的整体布局要合理,结合专业特点,就近设点;实践基地在生产、生活、管理、经营等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基础。
(五)坚持动态合作发展的原则。对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应实行动态合作与发展,保持与时俱进。各专业应建有3-5个相对稳定、深度合作的校外实践基地,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地,有的实习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习基地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基地建立基本条件
(一)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等合法组织。
(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稳定的实习场所,能满足实习教学的相关需要,有相对稳定的指导及辅助管理人员。
(三)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要有组织科研(教研)、教学、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六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管理
(一)校外实践基地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
1.分管校长指导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
2.院(系)依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大纲等要求,制订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与使用效果评估方案,负责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校外实践基地的建立一般由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实践教学要求,在认真考察、研究的基础上选择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学院应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并挂牌。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实践基地建设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学习、生活、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等。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学院各执一份。合作协议签订后,实践基地可挂“绍兴文理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
(三)教师发展学校由学校与有关中学(小学、幼儿园)协商,并报请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立,参照《浙江省教师发展学校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四)医学类教学基地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与管理。
(五)学校根据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原则和基本条件,定期组织专家对校外实践基地进行抽查评估与绩效考核。对建设管理与使用效果不好、满足不了教学需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基地,学院应会同基地共建单位及时整改或调整,对于名不副实或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基地应及时摘牌。合作共建协议到期,经考核、评估符合要求的,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得好的院(系),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实践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国家或省(市)立项建设基地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所有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含国家、省、市实践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按项目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下拨到学院,学院要严格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管理办法》及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教〔2009〕15号)和《关于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绍学院教〔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绍兴文理学院校外实践基地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
2.绍兴文理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备案表
3.绍兴文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参考模板)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