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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4日 10:4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劳动素养、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06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精神,提高我校教学实习的实效性,规范教学实习工作管理,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实习是指非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实习教学,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野外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课程实习等,主要包含参观生产现场、业务观摩,参加由生产单位组织的技能讲授,参与业务活动、生产管理等多种形式。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实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其中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实习不少于半年。

第四条 教学实习目的

(一)通过接触实际、了解社会,使学生对本专业的职业素能要求以及所涉及行业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组织和技术开发等建立感性认识。

(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同时获得工作实践知识和技能,学习先进的工作方法、生产技术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了解社会和国情,直接向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各种相关的实践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职业道德、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章 规范实习教学安排

第五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遵循“OBE”教育教学理念,不断优化实习教学大纲,科学设计实习方案,健全实习质量标准,合理安排实习内容。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六条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由学院(系)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系)统一组织,在已签约的实践基地开展集中实习。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可以选择分组实习或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七条 学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推行“双导师”制。对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学院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可按1:10~15的比例配备。

第三章 加强实习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实习生和指导教师要遵守《绍兴文理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实习生确需校外住宿的须按《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管理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教学实习应采取学校指定的信息化实践平台,形成互动有序、高效运行的实习组织体系,实现对实习教学的全程管理与监控。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各学院(系)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十条 学院(系)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对分散实习,要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系)应联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纪律、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系)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实习前,指导教师要对集中安排的实习地点进行调研,并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施方案,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实习方案于实习前下发给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前做好一切必要准备,组织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强调实习纪律、明确实习内容及考核方式。

(三)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的直接负责人。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学生实习中存在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四)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实习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负责撰写实习工作总结,与实习考核资料一同归档。

第十四条 学生主要职责

(一)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带队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宿。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三)实习期间要在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任务要求开展实习,并认真撰写实习日志或周记,实习结束时按实习大纲的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四)实习期间若有不服从领导、违法乱纪、损坏公物、打架闹事者,指导教师可根据情节及影响大小,予以批评教育或停止其实习,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实习质量监管与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是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各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实习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十六条 不断深化产教融合,大力推动实习基地建设,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要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加强实习教学质量过程监控管理。根据专业特点,完善教学实习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考核机制。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充分发挥院系、行业企业等共同监督、评价责任,健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增加实习表现、劳动素养、实习日记(周记)、专业技能等形成性评价在总成绩中的比重,其比例应不低于40%。丰富终结性评价内容,鼓励采用实习总结、实习论文、实习答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高实习教学目标的达成度,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加大实习经费投入,不应低于学院教学经费总额的20%,确保实习基本需要和实习质量。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师生专业实习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的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及学生实习补贴等。相关要求按《绍兴文理学院本科教学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等要求,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绍兴文理学院教学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教(2010)39号)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23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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