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是基于二级学院现有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结合课内课外实践训练,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有序建设、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和训练计划,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
第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由二级学院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基地设立申请报告,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批准,下发实践教学基地设立批文。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设立立足于学院现有教学资源为主,拓展功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地设立申请需要有详尽、科学的建设与布局规划,实施的教学、实训内容具体,教学预期效果与目标明确。
第五条 二级学院对批准设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与运行经费提供保障,对教学实施效果进行实施监控。
第六条 实施的教学效果突出、有特色的基地,教务处对批准设立的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学院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立项等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 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内资源优势,对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节约实践教学费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是承担学院内多个专业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训活动拓展为主的基地,运行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以实践教学和开展二课堂活动为主,为本学院各专业和课程实践教学服务,同时,还应积极承担校内其他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条 应该正确处理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关系,根据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和能力,科学制订学年实践教学计划,积极接纳实习(实训)学生,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建设或课程教学改革需要,积极创建所需的教学实习(实训)条件,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满足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创新实践能力培养需要的综合实践教学(实训)基地。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专业的实践教学服务,规范运行管理,积极创造实践教学所需的条件,按照实践教学计划接纳专业实践学生。为实践教学配备高素质的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制定基地运行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组织配备实践教学(实训)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实训)任务。
第十四条 对参与实践教学(实训)指导人员及实习(实训)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做好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和维护实践教学基地内的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评估
第十六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由其所在学院管理,应明确专人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应配备和安排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专兼职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每个学年度,基地负责人汇报学年度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与实践教学(实训)的实施情况、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对照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目标与规划完成情况,教学计划的落实与实施效果,教务处每学年组织对校内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检查与考评,对管理落实不到位,开展实践教学和实训效果差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撤销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所需的实践教学(实训)专用设备、设施的购建与维修,由各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学院提出计划,按学院学科专业设备投入规划进行投入。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实训)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或其他物品由实践教学基地所在学院由教学业务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