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场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在校外实习基地实施教学的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
实习基地建设要以院(系)制订的专业发展规划为前提;以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基础;以合理利用校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办学。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要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功能,把实习基地的建设与专业特色创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教师科研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起来。
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1.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
(1)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实习基地建设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现培养目标,提高人才素质的有效途径。院(系)各专业尤其是新办专业,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2)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产学研”合作办学符合高等学校人才创新能力培养的需要。学校与各院(系)应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需要,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条件,积极充实“产学研”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探索新的校外基地建设模式。
(3)坚持“互惠互利,双方受益”的原则。学校、院(系)在与校外基地的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在人才和科研方面的优势,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到共同发展的“双赢”效果。
(4)体现先进性、多样性的原则。校外实习基地应能体现行(企)业的产业结构典型性和综合性,具有区域代表性,能体现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校外实习基地的整体布局要合理,结合专业特点,就近设点。实习基地在生产、生活、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5)动态合作发展的原则。由于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行(企)业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因此,对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应实行动态合作与发展。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并具有积极合作意向的行(企)业可以建立相对固定的基地,有的实习基地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和实习基地使用效果。实习基地的建设应坚持稳定型与松散型相结合。
(6)校、院(系)二级共建的原则。在院(系)建立相对稳固基地的基础上,学校将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校级基地。学校教务处、院(系)主管领导要加强与基地的联系和沟通,提高实习基地单位参与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建设的积极性。
2.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基本标准。
(1)实习基地建设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符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人才培养的需要。
(2)院(系)、实习基地领导重视,并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和规划。
(3)实习基地的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4)教学条件良好,教学效果明显。
三、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程序
1.院(系)级实习基地建设程序
(1)院(系)在初步考查待建实习基地的基础上,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意向,并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基地依托单位、院(系)和学校教务处各执一份。
(2)填写“绍兴文理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备案表”,报教务处备案。
(3)院(系)可根据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原则和标准,对比较稳定且实践教学功能重要的校外实习基地挂牌。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2.校级实习基地建设程序
(1)学校论证。在院(系)级实习基地建设比较有成效的基础上,由院(系)提出申请,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产学研”合作前景等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2)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教务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共同签署校级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
(3)挂牌。校级实习基地一律挂牌,标牌由学校统一制定。
(4)对学科建设及实现培养目标确有需要,且“产学研”合作前景比较好前提下,每个院(系)原则上可根据合作实际情况建立校级实习基地1-2个。
四、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1.实习基地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以院(系)管理为主的原则。
(1)主管校长指导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教务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
(2)院(系)依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大纲等要求,制订实习基地的建设规划与使用效果评估方案,负责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2.校、院(系)二级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和院(系)分别负责。各类实习工作总结中要对实习基地使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3.教务处根据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原则和基本标准,定期组织专家对实习基地进行评估。对建设管理与使用效果不好满足不了教学需要的基地,经教务处批准,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对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得好的院(系),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将通过教学成果评定等形式给予表彰。
5.学校根据校级实习基地建设情况,合理划拨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习基地条件的改善。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绍兴文理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备案表》
绍兴文理学院教务处
20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