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展学生国际化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是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经我校选拔批准的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教育机构)完成双方所商定的培养阶段的部分学业,我校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第二章 学生的选拔与派出
第三条 选拔对象。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交换生:由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备忘录)相关互免条例选派到国(境)外高校交换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修读课程并获取学分的学生;
(二)交流生:由学校选派到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修读课程并获取学分的学生;
(三)学位生:基于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在本校学习2学年或3学年后送往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同时获得两所高校学位的学生;
(四)其他:由学校选派到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参加短期学分修读项目、开展教学实践或参加短期文化交流活动等的学生。
第四条 选派条件。派出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二)在校表现良好,综合素质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交换生、交流生和学位生申请者无尚需重修课程,且满足对方学校的入学要求;学位生申请者应已修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2学年或3学年的课程和学分;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要求;
(四)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已缴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五)符合交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派出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国(境)外学习交流信息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申请表》(附家长同意函及经济能力证明材料、学业情况一览表);
(二)部门审核。各二级学院、职能部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确定派出名单;
(三)签订协议。派出学生在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
(四)手续办理。派出学生根据规定流程办理出国(境)学习交流相关手续。学生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须覆盖在外学习交流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五)行前教育。外事处负责组织学生在派出前进行行前教育,内容涵盖出入境知识、安全教育、外事礼仪等内容;
(六)办理离校手续。派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单和留学协议作为学生回校后办理报到手续的依据;
(七)派出。派出学生赴相关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学习交流。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六条 派出学生的学业情况由派出学院负责审核、认定,教务处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派出学生应在学院的指导下根据双方学校的教学计划提出选课方案,选课方案需注意课程教学要求的匹配度和课程学习量。选课方案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派出学生应在学习期满按时返校,并在原专业相应年级继续学习。派出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止国(境)外学习的,可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返校。
第九条 派出学生的学籍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双方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专业课程学习,也可申请结业或肄业。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的学生,视同未注册报到或未请假离校,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参加短期学习交流(少于一学期)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缺课不按照旷课计,派出学生可申请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或缓考,总评成绩按照考试成绩计。如学生自愿完成平时作业,可折算成一定比例的平时成绩。
第十一条 课程学分的认定。
(一)学分认定标准:
1.整体认定。派出学生按照相关专业选课方案在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所获得的学分整体认定为该学期(学年)在我校应获得的学分;如所学课程与专业教学匹配度不高,可整体认定为辅修模块(全校性公选课)学分。每学期可认定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如有课程不及格,则扣除不及格课程学分数。
2.学位认定。学位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即达到我校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学生提供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或国(境)外高校出具的公函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毕业、学位申请手续,经学校审核批准,发给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生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国(境)外高校学士学位,其获得的课程学分可参照其他形式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3.其他认定。
(1)参加短期学分修读项目的学生可按每项目最多6学分的标准申请认定课程学分。其中专业课学分认定必须保证课程教学要求基本匹配且有对方学校提供课程学习的有关证明(如学时、考试(核)成绩等),不及格不予认定;其他学分均可认定为由外事处和教务处共同确认的相关全校性公选课学分。
(2)赴国(境)外开展文化交流等实践活动的学生可按照1学分/周的标准申请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或申请全校性公选课学分。
(二)在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获得的各课成绩以平均分的形式整体转换成我校成绩。成绩转换一般按下列标准执行:
国(境)外高校 学习成绩 |
我校成绩 (百分制) |
我校成绩 (五级制) |
5 |
100 |
优 |
A+,A, |
95 |
A-,4.5 |
90 |
B+,B |
85 |
良 |
B-,4 |
80 |
C+,C |
75 |
中 |
C-,3.5 |
70 |
D+,D |
65 |
及格 |
D-,3 |
60 |
F,2 |
50 |
不及格 |
(三)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在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所学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时数、学分数以及校方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3.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标准以及教学要求匹配情况等审核、认定课程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所在学院将成绩输入教务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尊严,遵守外事纪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遵守接收单位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注意人身安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由外事处和其所在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监管。派出学生在交流期间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在外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和财产损失,派出学生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教育机构)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高校(教育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高校(教育机构)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派出学生的要求与合作高校(教育机构)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定期向外事处及派出学院提交书面交流汇报;返校后,应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六条 免交对方学校学费等相关费用的交换生应全额缴纳我校学费及相关费用,其他学生免交我校相关学分学费。保留校内床位的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学习交流期间所产生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等一切费用按照项目具体说明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项目,相关费用的返还问题按对方学校规定由学生自行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项目有资金资助的,由学生按照该资助的要求另行申请。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资助和奖励标准和人数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经历,根据时间及学业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价,按“专业技能”进行认定。同时,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增设奖学金单项奖“出国(境)学习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在校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或细则执行,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4〕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