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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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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1日 08:31    点击次数:


    各学院:

    按照《绍兴文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实施意见》(绍学院发〔202214)要求(下称《意见》),根据本学期教学工作实际,结合审核评估、专业认证要求,对本学期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方案

    学院要认真梳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并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学院基本情况和相关专业认证要求的评价方案,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2.做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本学年开设的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均应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

    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组应采用经过审查、论证的课程考核形成的数据开展各项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计算,同时应设计合理的问卷开展达成情况调查评价,根据达成情况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

    3.做好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按要求做好2023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2017-2018届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1)关于2023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2023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评价采用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对于参与评价的课程应组织讨论加以选取)、问卷调查法分别开展,并撰写评价报告。

    2)关于2018届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2018届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结合毕业生跟踪调研开展,在了解毕业生发展情况的基础上调查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和培养目标合理性,并撰写评价报告。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及合理性评价主体至少包括当年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为减轻评价工作量,允许每两年开展一次毕业5-6年毕业生的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具体由学院决定,但必须按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1.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是“评价、反馈、改进”闭环体系的第一环,是教学质量落实到每一门课程、每一个专业、每一位毕业生的有效手段,学院要高度重视开展该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推进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常态化。

    2.学院要在前期评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评价方案和调查问卷,明确工作职责、统一基本要求、规范工作程序;要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研讨,合理确立各评价项目的支撑关系及各评价要素的权重比例,做好合理性评估,确保评价效度。

    3.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随课程评分工作一同完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应在下一学期期中教学检查前完成。学院应按专业、年级成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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